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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氏蜂蜜”上海被罚 未经审查发布宣传健康安全广告

时间: 2024-06-04 02:56:28 |   作者: 花生坚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2〕4号)显示,上海蜜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2月15日。

  2022年9月19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上海蜜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某网店“汪氏蜂蜜官方旗舰店”销售的保健食品“汪氏蜂怡蜂胶软胶囊调节血糖0.5g*60粒1盒装”,产品广告涉嫌违法。2022年10月13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案件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海蜜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1号861室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活动。当事人通过某平台开设网店,店铺名称“汪氏蜂蜜官方旗舰店”,主要销售各类预包装蜂产品。当事人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已进行备案,备案编号:YB169。

  2021年12月起,当事人在其“汪氏蜂蜜官方旗舰店”发布标题为“汪氏蜂怡蜂胶软胶囊调节血糖0.5g*60粒1盒装”的产品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所销售的产品为保健食品,产品的名字:汪氏牌蜂怡软胶囊,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40630。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信息没有经过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且当事人在上述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健康安全”的广告内容。

  上述广告系当事人委托上海卓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版面设计,由当事人自行在京东“汪氏蜂蜜官方旗舰店”内发布。当事人为广告主,广告费用2000元。2022年9月26日,当事人进行整改,将上述保健食品下架停售,已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进行罚款,其他的处罚种类分别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于当事人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无社会影响,广告系在自媒体发布,维持的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1年,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综合考量,按照一般的裁量等级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肆仟圆整(4000元)。

  官网显示,汪氏始于1965年,源自四川,现江西汪氏蜜蜂园有限公司生产运行总部设于江西南昌,营销总部在上海,是国内为数不多的大规模的以蜜蜂养殖、蜂产品深加工为主,营养品、化妆品等多产业经营为一体的大规模的公司。目前,公司总资产4.5亿元,固定资产3.2亿元,基本的产品涵盖蜂蜜、蜂花粉、蜂王浆、营养品、化妆品等六大系列100多个品种,年生产能力达万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检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图文设计制作;专业设计服务;平面设计;包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9月19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上海蜜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京东网店“汪氏蜂蜜官方旗舰店”销售的保健食品“汪氏蜂怡蜂胶软胶囊调节血糖0.5g*60粒1盒装”,产品广告涉嫌违法。2022年10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海蜜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1号861室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活动。当事人通过京东平台开设网店,店铺名称“汪氏蜂蜜官方旗舰店”,主要销售各类预包装蜂产品。当事人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已进行备案,备案编号:YB169。

  2021年12月起,当事人在其京东“汪氏蜂蜜官方旗舰店”发布标题为“汪氏蜂怡蜂胶软胶囊调节血糖0.5g*60粒1盒装”的产品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所销售的产品为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汪氏牌蜂怡软胶囊,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40630。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且当事人在上述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健康安全”的广告内容。

  上述广告系当事人委托上海卓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版面设计,由当事人自行在京东“汪氏蜂蜜官方旗舰店”内发布。当事人为广告主,广告费用2000元。

  2022年9月26日,当事人进行整改,将上述保健食品下架停售,已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备案信息截图打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保健食品注册批件》复印件、违法广告详情页面截图、《委托设计协议》复印件、广告费收据复印件、产品下架页面截图等。

  2022年11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普罚告〔202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做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进行罚款,其他的处罚种类分别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无社会影响,广告系在自媒体发布,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1年,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综合考量,我局按照一般的裁量等级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